起诉人黄石超,男,汉族。2014年9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石超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福田派出所为被告,诉讼请求:公正处理,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确认派出所对我的扣留、殴打、拘留是错误的,并要求撤销深公福行罚决字(2014)03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此事之相关人员赔偿一切损失。
本院认为,首先,涉案深公福行罚决字(2014)03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作出,起诉人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福田派出所作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下属机构,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起诉人以福田派出所为被告,系错列被告。其次,依照法律规定,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本案中,起诉人诉讼请求中未明确赔偿损失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当事人坚持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黄石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立雄审判员:邓小明代理审判员:胡薇
书记员:刘伯男(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