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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1)

(2013)深福法执字第7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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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被执行人崔行磊,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7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深市监稽罚字(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邓志伟执行员刘建军执行员童琳琳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