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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福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行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7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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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法定代表人陈慧明。被执行人深圳市蓝图酒吧。代表人丁华勇。

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蓝图酒吧行政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深福环罚字(2012)第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院(2013)深福法行审字第76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决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将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车管、国土及证券登记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涛执行员余冠鹏执行员周长波

书记员:钟美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