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李力,局长。委托代理人彭瑜,珠海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必新,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珠卫医罚字(2013)0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卫生局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张必新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一千五百元;罚款三千元。要求被执行人张必新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并说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珠卫医罚字(2013)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张必新。被执行人张必新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起诉,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卫生局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缴纳非法所得一千五百元、罚款三千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收非法所得一千五百元、罚款三千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卫医罚字(2013)016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一千五百元、罚款三千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丽萍审判员:王梦辉审判员:张珺
书记员:吴舒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