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卫生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教育路**。法定代表人李力,局长。委托代理人彭瑜,珠海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雷文鑫,珠海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少锋,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珠卫医罚字(2012)0804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卫生局因被执行人林少锋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决定对被执行人林少锋处以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诊疗器械和罚款人民币3000元,要求被执行人林少锋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说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珠卫医罚字(2012)0804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林少锋。被执行人林少锋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起诉,经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卫生局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卫医罚字(2012)0804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丽萍审判员:王梦辉审判员:张珺
书记员:谢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