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贺如,男,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南沙边防派出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冯恩乐,所长。委托代理人:周建中,该所民警。第三人:朱定强,男,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贺如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南沙边防派出所、第三人朱定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其提起诉讼的原因是不服被告未对与第三人朱定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的案外人进行处罚,而非不服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此,原告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贺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贺如负担。
审判长:何彤文代理审判员:张兆明人民陪审员:吴树永
书记员:刘慧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