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亚强,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阔,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敬,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南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冰清,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大伟,该局法制科民警。委托代理人:孙雷,该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副指导员。第三人:陈凤付,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亚强诉被告阜南县公安局、第三人陈凤付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亚强负担。
审判长:姚孝琴代理审判员:袁伟民人民陪审员:李晓丽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