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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阜南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阜南县顺发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南行非审字第0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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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保社,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伟,该局股长。被执行人:阜南县顺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军,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0月23日对被行人阜南县顺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南环罚字(2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阜南县顺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阜南县顺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阜南县顺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申请执行人阜南县环境保护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伍仟元整。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南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南环罚字(2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阜南县顺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伍仟元,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阜南县环境保护局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南环罚字(2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孝琴代理审判员:李泽民人民陪审员:李晓丽

书记员:张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