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宇,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濉溪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胡巍,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宇与被告濉溪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项宇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项宇自愿接受处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宇负担。
审判长:谢友红人民陪审员:袁冬梅人民陪审员:张玲
书记员:徐金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