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传好,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怀远县公安局,组织代码73000826-6。法定代表人:杨昆,局长。委托代理人:乔勇之,怀远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云培,怀远县公安局法制室科员。第三人:周士华,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第三人:周长友,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两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海凤,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传好不服被告怀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传好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9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传好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传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传好负担。
审判长:陈秀明审判员:郭祥代理审判员:尚凯飞
书记员:周建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