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 2014

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局申请执行何庆秀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2014)宣行非审字第0001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张仕宏,局长。委托代理人:毛忠平,该局卫生监督所法制监督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徐卫东,该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一科科长。被执行人:何庆秀,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局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宣区卫水罚(2013)A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4月21日,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局要求撤回对何庆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局撤回对被执行人何庆秀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太玲审判员:谢跃华审判员:冯龙宝

书记员:马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