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凤勇宁,系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系该委政法科科员。被执行人:刘文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X。被执行人:丁仕芳,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文清、丁仕芳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2日下达的宣计征决字(2013)第175号《宣城市宣州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文清、丁仕芳未按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文清、丁仕芳给付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文清、丁仕芳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文清、丁仕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宣计征决字第175号决定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利顺审判员:陈立华审判员:张娟梅
书记员:姚玉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