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媛,女,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民。第三人陆建平,男,195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媛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诉状,本院于4月30日立案受理。因第三人陆建平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媛负担。
审判长:胡玉麟代理审判员:刘媛媛人民陪审员:马顺山
书记员:杜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