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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竹溪县公路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祖兵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2014)鄂竹溪行非审字第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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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公路管理局。机构代码:72613959-7。法定代表人蒋垂明,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君,男,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叶祖兵。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公路管理局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叶祖兵作出的鄂溪交路政罚字(2013)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3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公路管理局路政巡查发现,被执行人叶祖兵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在泉向公路K127+100M处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18.8平方米。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溪路政字(2013)第17号《公路路政巡查告知书》,限其三日内到竹溪县公路局公路路政执法大队接受处理,被执行人逾期未主动到该单位接受处理。申请执行人逐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鄂溪交路政违通(2013)第28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拟对其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0元、并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18.8平方米的处罚决定,同时告知被执行人有权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2014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鄂溪交路政罚字(2013)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给予:1、罚款20000.00元、并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18.8平方米;2、限其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鄂溪路路政催字(2014)第09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公路管理局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祖兵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公路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叶祖兵作出的鄂溪交路政罚字(2013)30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处罚程序、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叶祖兵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公路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鄂溪交路政罚字(2013)3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叶祖兵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卫审判员:李彩霞审判员:高志祥

书记员:李晓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