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区卫生局,地址湛江市区山区解放西路**霞山区政府**。法定代表人何振徽,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晖,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元新,医政股长。被申请执行人李光明,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区卫生局(以下简称霞山卫生局)于2013年10月12日以被执行人李光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湛霞卫医罚(2013)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光明予以没收非法所得7200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湛江市建设银行各储蓄所,逾期不缴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李光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霞卫生局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霞山卫生局作出湛霞卫医罚(2013)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0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光明送达,李光明签收后,没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霞山卫生局是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行使对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的监督管理职权,其行政主体和行政权限均合法。《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霞山卫生局作出的湛霞卫医罚(2013)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被执行人李光明违反《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其予以没收非法所得7200元和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李光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霞山卫生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湛江市霞山区卫生局作出的湛霞卫医罚(2013)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广丰审判员:苏兴审判员:吴青毅
书记员:尤莉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