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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巴中市顺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2013)巴中非执审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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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虚报注册资本文书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邓萍,局长。被执行人巴中市顺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希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巴中市顺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川工商巴处字(2013)2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川工商巴处字(2013)203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巴中市顺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川工商巴处字(2013)2039号行政处罚决定已提起行政诉讼,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已立案。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尚未生效,不能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川工商巴处字(2013)203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继良审判员:郭勇代理审判员:何玲

书记员:郭丽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