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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绍兴市祥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盛宏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4)嘉平商清(预)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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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绍兴市祥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泓城大厦**。法定代表人:冯吉祥。被申请人:嘉兴市盛宏制衣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港区外环西路与经一路交叉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徐海宏。申请人绍兴市祥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嘉兴市盛宏制衣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委托代理人:吴刚、葛逊轲,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07年1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7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海宏,股东为徐海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投资比例50%)、余静(监事,投资比例50%)。2012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因未参加2011年度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12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徐海宏因骗取票据承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见本院﹤2012﹥嘉平刑初字第954号刑事判决书)。徐海宏因刑事犯罪未能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另外,被申请人涉及多起民事诉讼,其财产被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对截止分配日2012年10月11日止的被申请人的剩余财产按比例进行了分配,申请人等参与分配债权人已按比例获得了清偿,被申请人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财产经强制执行程序已作出了处置,现已无财产可供支付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成员报酬等,被申请人已具备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原因,申请人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人申请强制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绍兴市祥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嘉兴市盛宏制衣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注:实际结果应裁定为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伟审判员:何丹萍代理审判员:葛丰义

书记员:郗富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