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平湖市鑫晟实业公司实际负责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嘉兴市第七届常委,户籍地平湖市。因本案,于2013年2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马正良、冯美芳,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胜明、周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及其辩护人马正良、冯美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公司法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500万元,占应缴出资金额的100%,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俞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罚金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伟勤
书记员:俞佳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