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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岳杰夫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青刑执减字第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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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虚报注册资本文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岳杰夫,男,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威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未缴纳。二00九年十一月、二0一一年八月各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七年三个月。

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岳杰夫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杰夫准予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勇军代理审判员:高广鹤代理审判员:靳涛

书记员:杨仁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