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岳杰夫,男,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威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未缴纳。二00九年十一月、二0一一年八月各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七年三个月。
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岳杰夫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杰夫准予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勇军代理审判员:高广鹤代理审判员:靳涛
书记员:杨仁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