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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颜德夫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8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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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虚报注册资本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颜德夫,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以(2012)庐刑初字第003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颜德夫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颜德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德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共获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颜德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颜德夫减去有期徒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