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孝辉,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现在西藏拉萨监狱服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以(2010)藏法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16日止),于2010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拉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周孝辉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孝辉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德吉梅朵审判员:扎西多吉审判员:次央
书记员:索朗卓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