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又名张浪浪,农民。现在陕西省榆林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榆中法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2008年4月5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该犯于2011年10月8日被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榆中法刑执字第003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踏实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生产劳动中,该犯在杂工岗位,任劳任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得到干警的一致肯定。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6个,并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张某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小娟审判员:高慧云代理审判员:窦筱琪
书记员:白雨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