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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韩某抢劫罪,韩某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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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韩某,农民。现在陕西省榆林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府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再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四个月二十九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09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踏实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在缝纫工岗位,踏实肯干,任劳任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得到干警的一致肯定。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24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韩某减刑一年又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小娟审判员:高慧云代理审判员:窦筱琪

书记员:白雨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