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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史某盗窃罪,史某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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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史某,小学。现在陕西省榆林监狱九分监区服刑改造。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榆中法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2008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24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史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史某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中彦审判员:苏小娟代理审判员:窦筱琪

书记员:刘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