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龙福,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云霄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云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龙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未交),赔偿11741元(未赔)。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8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龙福自2013年8月8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龙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龙福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六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