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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祁海减刑裁定书

(2013)沧刑执字第2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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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祁海,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6日作出(2010)运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海犯绑架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祁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祁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15日,2013年3月15日、6月15日、7月15日、10月25日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2年12月3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杨华新、尹玉森及罪犯证明人郑树文、董志才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评议表和减刑审批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祁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祁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俊通审判员:于振东审判员:苗萍萍

书记员:杨方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