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小林,男,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1)古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小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1年零11个月。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李小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2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李小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小林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廷江审判员:王忠玉审判员:谢旭东
书记员:杨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