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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蒋勇减刑裁定书

(2014)沧刑执字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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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蒋勇,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1)青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勇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21日),并处罚金2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蒋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自服刑以来,共获得表扬奖励6次,建议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2011年10月28日,2012年2月16日、7月7日、11月30日,2013年5月31日、10月20日,共获表扬奖励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闫海林、胡志锋,罪犯证明人许艳军、胡建国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评议表和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蒋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1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俊通审判员:苗萍萍审判员:于振东

书记员:王文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