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伦,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6)成郫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2日作出(2007)成少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17年1月27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54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4月2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对罪犯李伦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伦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罪犯李伦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罪犯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伟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张佩
书记员:刘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