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遥蜜,曾用名叶瑶,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崇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成郫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遥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刑期至2014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期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遥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4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遥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遥蜜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二天。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伟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张佩
书记员:刘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