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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2014)昭化执字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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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廖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新津县。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3)昭化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自动缴纳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告人廖某某缴纳罚金5000元,下欠罚金3000元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建

书记员:李莉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