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仁建,别名郑江建,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现在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仁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以(2011)南刑执字第6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2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仁建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自2011年2月至2013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2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3.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仁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利党审判员:孙建忠审判员:林俏
书记员:周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