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彬,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现在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2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彬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3月因举止粗俗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一般,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1年6月至2013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1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3.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至2014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利党审判员:孙建忠审判员:林俏
书记员:周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