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惠龙,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福建省惠安县,汉族,文盲。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泉州市中级法院于1997年11月18日作出(1997)泉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惠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非法所得全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7月2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又犯罪,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6日作出(2001)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惠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前罪余刑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以(2007)闽刑执字第3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惠龙自减刑后尚能认罪服法,2008年3月因企图利用号房电视闭路线上吊自杀,被行政警告一次;2008年6月9日至2013年4月19日曾因利用囚裤上吊自杀、无故殴打他犯、消极怠工不服管理、在车间争吵不听劝止、顶撞民警、偷袭殴打他犯、挑衅他犯等了违规9次,累计扣31分。但经教育后,近半年来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能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完成生产任务。2007年1月至2013年10月共获达标分2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3.6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惠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17日至2026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勇审判员:孙建忠审判员:林俏
书记员:周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