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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林力文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南刑执字第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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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林力文,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力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500元。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力文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曾因未完成生产任务、与他犯打架斗殴、省局检查时未如实回答正课教育内容问题、顶撞民警累计扣8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1年1月至12月因任应急组成员履职计奖12分;2011年6月获监狱季度文明号房组员奖2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针织、服装加工车工等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获监狱表扬。2009年7月至2013年10月共获达标分21.8分。2013年11月8日缴纳罚金2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力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1日至2014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勇审判员:孙建忠审判员:林俏

书记员:周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