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伟超,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5日入狱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伟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伟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至2014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审判员:张金生审判员:兰峻锋
书记员:俞林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