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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永定抢劫罪不予减刑决定书4

(2014)雅刑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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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永定,男,生于1976年4月26日,四川省马边县人,汉族,小学文化。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乐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2001年5月22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川刑复字第3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3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2010年、2012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七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虽然罪犯杨永定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但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杨永定的减刑建议书退回司法执行机关四川省雅安监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