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熊慕贵,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邵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慕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南刑终字第104号刑事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慕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1年10月入监。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慕贵自入监服刑以来,曾因未按技术人员要求进行生产、未完成当月劳动生产定额、未按技术人员要求进行生产、生产劳动中弄虚作假等违规5次,累计扣5.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累计获达标分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6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慕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至2013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勇审判员:谢利党审判员:林俏
书记员:周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