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邱燕春,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邵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燕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燕春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2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邱燕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利党审判员:孙建忠审判员:林俏
书记员:郑姗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