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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丰达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执字第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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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安丰达。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6日作出(2004)宝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丰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4年3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2007年6月,本院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19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安丰达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2009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25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安丰达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2011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27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安丰达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9日起至2015年1月8日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安丰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丰达于2004年8月10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7月15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1月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7月16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1月1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安丰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丰达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9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洪代理审判员:张建辉代理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