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占兵,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宝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占兵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占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不变。(刑期自2008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