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万新。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
2007年10月8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宿豫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蔡万新犯聚众斗殴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4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宿中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5日经本院(2011)徐刑执字第018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2年6月29日经本院(2012)徐刑执字第12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苏徐狱减建字第83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万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蔡万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蔡万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蔡万新的刑期减去六个月三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作云审判员:刘康审判员:陆连东
书记员:丁世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