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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魏国潮与谢家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汀执行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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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国潮(系龙岩市新罗区车友汽车租赁行业主)男,1962年6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谢家建,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在执行(2011)龙新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魏国潮与被执行人谢家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3900元及租金,现无法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富荣审判员:刘睿智代理审判员:邱日鑫

代理书记员:王腾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