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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明凤申请执行桂林市启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叠执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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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明凤。被执行人:桂林市启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明。

本院在执行赵明凤申请执行桂林市启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桂林市启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张文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