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葛洲坝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石子岭路**。法定代表人杜玉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柳家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洲坝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家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出示证据证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仍在收取其房屋租赁费,认为双方实际上仍在履行租赁合同,申请执行人只承认收取的该费用为房屋占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必强审判员:岳新平审判员:吕新社
书记员:刘宇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