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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开原市某某老年康乐中心与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c

(2010)开执字第00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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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老年康乐中心。负责人:王某某,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北市路**楼****。被执行人:文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开原市前进大街**楼****

本院在执行原告开原市某某老年康乐中心与被告孙某某、文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某某、文某某不能履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0)开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622848218XXXXXX8615帐户存款120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文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3116XXXX7895帐户存款1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广强审判员:邢志明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宋永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