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老年康乐中心。负责人:王某某,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北市路**楼****。被执行人:文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开原市前进大街**楼****
本院在执行原告开原市某某老年康乐中心与被告孙某某、文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某某、文某某不能履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0)开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622848218XXXXXX8615帐户存款120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文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3116XXXX7895帐户存款1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广强审判员:邢志明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宋永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