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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京学与威海丽扬服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荣法执字第16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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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申京学,男。被执行人威海丽扬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京学与被执行人威海丽扬服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荣崖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16日将租金7000.00元交齐,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崖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