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宜昌小峰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乡张家口村。法定代表人黄祖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崔圣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小峰汽车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圣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崔圣国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必强审判员:岳新平审判员:吕新社
书记员:刘宇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