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李某,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任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即(2012)矿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宋院保
书记员:王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