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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任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矿执字第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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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李某,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任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即(2012)矿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宋院保

书记员:王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