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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凤翔执字第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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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马某某,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幕仪镇,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户籍凤翔县城关镇,现住凤翔县彪角镇,教师。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100元已经执行清楚,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张五堂审判员:杨文博

书记员:赵五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