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某,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幕仪镇,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户籍凤翔县城关镇,现住凤翔县彪角镇,教师。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100元已经执行清楚,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张五堂审判员:杨文博
书记员:赵五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